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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或“国考”,下同)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简称申请人,下同)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依法依规取得教师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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