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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陕西省教育厅全面负责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考试管理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具体负责笔试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我省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我省考务工作;

 (三)负责我省自主命题工作;

 (四)组织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五)管理、指导、监督我省各考区工作;

 (六)负责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考试管理中心做好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咨询及考务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在各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考区,各考区可按学段分别设立考点,其中笔试(机试)考点根据需要设立,面试考点一般不超过3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的统筹协调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考官选派,考场安排,保障教师资格考试安全有序进行。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考试管理中心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笔试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省教育厅委托负责做好面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做好本校在校生的政策宣传,并配合做好考点设置、考官选派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和省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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